与彩礼、嫁妆有关的几个问题

朱昊
2023-06-05
所属分类:行业动态


1.彩礼,又称订亲财礼、聘礼、聘财等。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这种聘金、聘礼俗称“彩礼”,其一般视为对女方的赠与。
那么,男方在婚前给付女方的彩礼与男方在婚后给付女方的彩礼在性质上有无区别?彩礼的所有权又归谁?

婚前与婚后男方给付女方的彩礼一般不存在区别,若符合法律规定,均需退还。

就法律上而言,因婚约而给付彩礼不同于一般民法意义上的赠与行为,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其属于一种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

民法意义上的一般赠与合同属于单务合同,是一种诺成性的行为,具有无偿性的特点,也就是说只要赠与方做出赠与的意思表示合同即可成立,同时,在实际履行之前,赠与方亦享有任意撤销权,随时可以撤销赠与。

因婚约而给付彩礼属于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其目的在于促成双方当事人缔结婚姻,需要双方当事人合意才能达成,“作为给付彩礼的代价中,本身就蕴含着以对方答应结婚为前提”这一内容,若双方没有成婚,那么这一行为的目的便落空了,此时若彩礼仍归对方所有,那么显然违背了这一行为的本意。因此,在做出这一赠与行为时,其本身便蕴含着以双方结婚成功为条件,若婚约并未成功缔结,那么此时默示的解除条件生效,彩礼自当退还。

而正因为附条件的赠与合同不具有无偿性的特点,其是经过双方当事人合意所达成的。故而,婚前与婚后男方给付女方的彩礼并不存在差别,即便是婚后男方给付女方的彩礼,只要证明其性质为彩礼,亦应当将其认定为女方的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故而在离婚时解除条件生效,若符合法律规定,彩礼自当退还。


2.证明彩礼的性质需要什么证据?

1、证明给付时双方均存在达成婚约的意思表示
可以通过聊天记录、录音录像或者订婚求婚仪式以及拍婚纱照等行为证明双方具有达成婚约的意向。
2、证明财产已经给付
就礼金而言,可以通过提供银行转账记录的方式进行证明;对于添置的动产与不动产,可以通过提供出资证明的方式进行证明。
3、证明当地存在给付彩礼的风俗
可以通过当地居民、媒婆以及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成员即村委会居委会的成员的意见进行证明。

3.在何种情况下需要返还彩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只有符合以下三种情况才需退还彩礼: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需要注意的是,第一条规定在婚姻撤销时亦可适用,适用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4.嫁妆是女子出嫁时,娘家准备的陪嫁至夫家的结婚用品及财产财物,如房子、车子、衣被、家具及其它用品。

那么,婚前与婚后给付的嫁妆是否存在区别?嫁妆的所有权又归谁?

1、女方父母婚前给付的嫁妆,包括动产与不动产,在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应当认定其为女方婚前的个人财产,在夫妻双方离婚进行财产分割时应当归属于女方。


2、女方父母在婚后赠与的嫁妆,若双方没有明确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应当将其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无权主张全部归属于女方。但是若女方父母在赠与时明确约定赠与女方,那么,应当认定其为女方个人财产,在进行离婚财产分割时便应当归属于女方。


需要注意的是,若女方父母给付的嫁妆属于戒指、首饰这类私人物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其具有人身专属性,故而应当默认其属于赠与女方一人的个人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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