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类型:不正当竞争纠纷
基本案情:苏州某公司股东原系无锡某公司员工,曾在无锡某公司任职期间负责商标注册事宜。其从无锡某公司离职后,开设了一家与无锡某公司经营范围相似的公司,并抢注了该商标。后无锡某公司起诉苏州某公司,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承担赔偿。
办案过程:接受无锡某公司委托后,代理律师多方收集证据后提出:一方面,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要求宣告该商标无效的申请;另一方面,向法院提起被告恶意抢注商标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诉讼。后法院认定苏州某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商评委宣告恶意抢注的商标无效。经法院组织调解,苏州某公司同意停止使用其恶意抢注的商标,并承诺,如再使用则支付10万元违约金。法院出具调解书后,苏州某公司仍在使用该商标,后无锡某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立案受理后,强制执行到位10万元。
代理成果:无锡某公司委托律师事务所林佳业律师代理该案件,最终法院认定苏州某公司恶意抢注商标构成不正当竞争,并在法庭的组织下完成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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